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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厂生产的电脑剥线机具有国家授予的专利权,专利名称为:数控剥线机,专利号为99210833.0,专利人:何伟斌,授权公开日:2000年12月27日。
本专利保护的内容为:一种数控剥线机,包括箱体,控制面板,机械控制部位和安装在箱体内的电脑单片机组成,其特征在于:控制面板上设有各种数控按钮,机械控制部位设有导线进线装置、剪剥装置和出线装置,所述箱体内分别设有进线步进电机、剪剥步进电机及出线步进电机,这些步进电机分别与机械控制部位的进线装置、剪剥装置和出线装置的电气和机械相对应连接。
诉讼案件1:
2001年1月开始,本专利人发现瑞安市文忠无线电设备厂,个体企业,负责人戴文忠,未经专利人的许可,擅自制造和销售电脑剥线机,违反了专利法第十一条的法规,本专利人于2002年7月16日将被告戴文忠诉至温州中级人民法院,案由专利侵权纠纷案,请求判令:
1、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,销毁工装模具;
2、判令被告赔偿人民币壹拾万元,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;
3、在《中国电子报》上公开赔礼道歉,消除影响:
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30日送达起诉状,
2002年8月29日,原告何伟斌变更诉讼赔偿金额增加了20万;
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3日就侵权的事实进行法庭调查;
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9日就侵权的数量进行了法庭调查;
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4日,作出了中止本案审理的裁定;
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3日作出(2004)高行终字第352号终审判决:维持何伟斌拥有的99210833.0号“数控剥线机”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。
2004年12月23日本专利人向温州市人民法院请求恢复审理,并变更诉讼赔偿金额增加了20万,共计50万。
温州市人民法院将在2005年2月2日开庭审理此案。
2005年4月22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被告采用自由公知技术抗辩进行法庭调查,直至本日法庭的调查工作已全部结束,择日进行判决。
2005年6月21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(2002)温经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:
驳回何伟斌的诉讼请求。
何伟斌不服判决于2005年7月4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,高院于2005年8月23日受理此案,于2005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,于2005年11月9日作出(2005)浙民三终字第220号判决:
1、撤销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(2002)温经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;
2、戴文忠立即停止制造、销售等侵犯何伟斌ZL99210833.0专利权的行为;
3、戴文忠赔偿何伟斌经济损失10万元,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;
4、驳回何伟斌的其他诉讼请求。
本判决为终审判决。
至此经过了3年6个月的官司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。
2002年8月14日被告戴文忠向专利局复审委员会提起无效宣告请求;
2003年7月15日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了公开口头审理;
2003年11月17日,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559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;
双方不服,分别于2004年1月6日和1月9日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;
2004年4月7日,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。于2004年6月18日作出(2003)一中行初字第78号行政判决。
何伟斌不服判决,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;
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年9月6日受理了此案,并于2004年10月13日公开审理了此案;
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3日作出(2004)高行终字第352号终审判决:
一、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(2004)一中行初字第78号行政判决;
二、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559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;
三、维持何伟斌拥有的99210833.0号“数控剥线机”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。
本专利人于2004年12月16日收到终审判决书。此专利权经过三次审理,维持专利权有效,能进一步说明了本专利和现有技术相比,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,具有的创造性,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。本无效案件是中国2004年重大典型知识产权案件:知识产权行政案件!详情请浏览以下网站:http://www.chinaiprlaw.cn/file/200511196306.html
诉讼案件2: 2004年1月开始,本专利人发现瑞安市文忠电子有限公司,法人代表:戴文忠,未经专利人的许可,擅自制造和销售电脑剥线机,违反了专利法第十一条的法规,本专利人于2004年12月23日将被告瑞安市文忠电子有限公司诉至温州中级人民法院,案由专利侵权纠纷案,请求判令:
1、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; 2、判令被告销毁侵权产品和实施侵权的生产设备; 3、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遭受侵权引起的经济损失人民币伍拾万元; 4、判令被告支付本案全部诉讼费用、调查取证的开支和诉讼代理费; 5、停止并清除在各媒体上(包括网络上)的相关的宣传活动,消除影响。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31日送达起诉状,并于2005年2月2日开庭审理此案.
2005年4月22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被告采用自由公知技术进行法庭调查,直至本日法庭的调查工作已全部结束,择日进行判决。
2005年6月21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(2004)温民三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:
驳回何伟斌的诉讼请求。
何伟斌不服判决于2005年7月4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,高院于2005年8月17日受理此案,于2005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,于2005年11月9日作出(2005)浙民三终字第219号判决:
1、撤销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(2004)温民三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;
2、文忠电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、销售等侵犯何伟斌ZL99210833.0专利权的行为;
3、文忠电子有限公司赔偿何伟斌经济损失10万元,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;
4、驳回何伟斌的其他诉讼请求。
本判决为终审判决。
本案经过了11个月的官司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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